(2012)新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曾仁美诉许贵强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仁美,许贵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曾仁美被告许贵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仁美诉被告许贵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仁美不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仁美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道晖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闭赋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