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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甲与冯乙、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甲,冯乙,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68号原告:冯甲。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冯乙。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楼。负责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委托代理人: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甲与被告冯乙、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申请对原告冯甲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韩 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洁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