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行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符中建与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保护人身、财产权类二审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符中建;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
案由
行政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行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符中建,男,汉族,1958年12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学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远志,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法庭代表人刘柏廷,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桢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符中建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行初字第2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9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皇城广场业主委员会(第四届)向被告申请业主委员会备案,并向被告提交了《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候选人名单的公示》、《关于深圳市福田区皇城广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第四届皇城广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等事项的通知》、《关于召开皇城广场业主大会、换届选举产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投票办法的公告》、《关于皇城广场业主大会相关事项的公告》、《皇城广场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票验票记录汇总表》、《皇城广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计票累总表(票数、票权数)》等材料。《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载明深圳市福田区皇城广场业主委员会(第四届)业主大会会议情况、相关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情况表等内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口岸社区工作站在社区工作部意见一栏载明“选举符合相关程序、同意报街道审批”,第三人在街道办事处意见一栏载明“资料已核,同意报”。《关于召开皇城广场业主大会、换届选举产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投票办法的公告》、《关于深圳市福田区皇城广场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的通告》、《深圳市福田区皇城广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候选人推荐表》、《候选人名单的公示》、《关于皇城广场业主大会相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皇城广场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等已经在皇城广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宣传栏、电梯口等地方张贴公告。2011年2月24日,被告作出编号(2011)010号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通知书》,给予深圳市福田区皇城广场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任期三年,从2010年9月5日起至2013年9月4日止,并载明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名单等内容。另查,2007年11月30日,被告作出编号(2007)064号《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通知书》,给予深圳市福田区皇城广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备案,期限为2007年9月5日始,任期三年。原告系皇城广场大厦907房业主,权利份额为3%。根据深编(2011)22号《关于﹤深圳市福田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和福编(2011)2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圳市福田区建设局更名为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系皇城广场小区业主,有权对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作为福田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换届选举。皇城广场小区已经有合法存在的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其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组织,不需要另行成立筹备组。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作为换届工作的组织者,其委员具有召集、候选、监督、开箱及验票的权利。原告称候选人资格违法,但原告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称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违法,根据第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中的相关公告均已在单元楼电梯口、宣传栏等处张贴公告,原告亦没有对其主张提交证据证明,故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给予皇城广场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的行为并无违法或不当,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符中建的诉讼请求。符中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行政判决;二、撤销被告编号为(2011)010号业主委员会《备案》;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理解,合法的备案应当以依法选举和依法申请为基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被上诉人在备案时必须自查在“皇城广场第四届业主大会”的选举工作上是否履行了指导职责,审查皇城广场第四届“业主大会”的选举工作是否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规则。根据《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被上诉人曾经设计和制订了一个有关“组织首届业委会选举工作参考流程”,但被上诉人拒绝承认,掩盖“皇城广场第四届业主大会”是在违法选举和被上诉人是在违法对其予以“备案”。本案直所涉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是“皇城广场业主委员会”,以原审第三人提交的各项证据都是由“皇城广场业主委员会”提供,显然这实质上就是利害关系人自己证明自己,但原审法院都认定这些证据合法有效,这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审法院在认定业主大会换届选举时是否应当成立“筹备组”的问题上,选择了与“公开、公平、公正”严重相对抗的原则,一个判例一下子就摧毁了业主委员会应当如何选举和和备案的法律系统。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在庭审时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述称,上诉人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方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组织各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审查对象是被上诉人作出的(2011)010号皇城广场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是否违法。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皇城广场业主委员会(第四届)向被上诉人申请业主委员会备案时,提交了备案所需要的各项材料,被上诉人依法予以备案,不存在违法作出备案的情形。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作出备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并无证据否定被上诉人的备案行为,其所提出的未成立筹备组及选举日程等对流程的质疑理由,是以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来衡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系对规则的适用理解不当。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备案行为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符中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