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与吴增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吴增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诉讼代表人郑占想,任该社主任。被告吴增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与被告吴增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安庄信用社于2012年3月23日在庭审过程中以被告已偿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安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宁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