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鹿商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甲与徐乙、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徐乙,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鹿商初字第2405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徐乙。被告:姚某。原告徐甲为与被告徐乙、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的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乙、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甲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6日、2010年5月21日,二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取人民币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三笔借款共计人民币800万元,约定月息为2%,借款期限至2010年7月5日止,由二被告出具的借据及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为据。然还款期限届满,二被告没有按约偿还,利息已支付至2011年7月20日止。后二被告既不还本又不付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21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温州市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温州市金泓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立案侦查,涉案人员包括徐乙、姚某等人。温州市鹿城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正组织对该案所涉资产进行集中清理。本院认为: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故本案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春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人民陪审员 陈小萍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一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