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金洪文与薛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洪文,薛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金洪文,住永吉县。被执行人薛光,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洪文与被执行人薛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开始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张启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