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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中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潘家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中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潘家国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476号原告:六安市中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路仙安商城,现住六安市东二十铺二手车交易市场B区4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0548-6。法定代表人:管凯中,该公司经理。被告:潘家国,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六安市中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家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修胜独任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8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车辆挂户协议书》,被告将其所有的皖N×××××皖N×××××号车辆挂户在原告名下,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被告多次失信、违约。不按时续保险等,给原告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增添许多风险,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皖N×××××皖N×××××号车辆挂户关系。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适格。2、被告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原告以原告名义为被告车辆办理了行驶证。3、车辆挂户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挂靠协议,被告将挂皖N×××××户在原告公司,期限三年(2009年8月20日到2012年8月19日)。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当庭提供了证据,真实、有效,应予采信。根据当庭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09年8月20日,被告潘家国(乙方)与原告六安市中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车辆挂户协议书》,被告将其所有的皖N×××××皖N×××××号车辆挂户在原告名下,合同约定:在挂户期间,乙方车辆必须保险,车辆保险由甲方代办,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履行协议义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等,协议期限为3年,自2009年8月20日至2012年8月19日。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车辆办理了挂户等手续,但被告未完全履行协议义务,不按时续投保险等,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挂户协议书》,真实、有效,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车辆保险,中断了同原告的服务管理关系等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的挂靠经营关系,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挂靠经营关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中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家国间的挂靠经营关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修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