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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傅某与胡某甲、夏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胡某甲,夏某,胡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46号原告傅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红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祎颖。被告胡某甲。被告夏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凤珠。被告胡某乙。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胡某甲、夏某、胡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以涉案房产尚未确认安置人,暂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不宜分割为由,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