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方华建与潘培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华建,潘培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461-1号原告:方华建,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潘培育,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华建诉被告潘培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0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潘培育所有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潘培育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综合5号楼2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500296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01)字第015450号)、综合5号楼店4-2#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5002973、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05)字第0110112号)、综合5号楼店4-1#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500296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05)字第0110111号)、综合5号楼南楼4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21340、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02)字第012974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