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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诸暨市××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工××司、侯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工××司,侯某某,赵甲,赵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65号原告:诸暨市××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镇××水××城××幢。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浙江××工××司。法定代表人:赵甲。被告:侯某某。被告:赵甲。被告:赵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工××司、侯某某、赵甲、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侯某某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