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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谢江波与慈溪市新浦舒适电器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江波,慈溪市新浦舒适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谢江波,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舒适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负责人:应国君。本院在执行谢江波与慈溪市新浦舒适电器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慈劳仲案字[2011]第726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舒适电器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厂负责人应国君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舒适电器厂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谢江波2535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谢江波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