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欧明进、乔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明进,乔明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26号原告: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5号,组织机构代码61037360-5。法定代表人:张木枫,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莫锐,该联社职工。被告:欧明进,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乔明东,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五河县弥陀寺中学教师,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明进、乔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