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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金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甲、项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甲,项某某,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苍金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吴甲。被告:项某某。被告:吴乙。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甲、项某某、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4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杨守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甲、项某某、吴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被告吴甲与被告项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21日,被告吴甲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陈某某借款10万元,被告吴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吴甲、项某某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吴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陈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吴甲、项某某的人口信息及户成员查询,用于证明被告吴甲、项某某的身份情况;3.被告吴乙的居民身份证,用于证明被告吴乙的身份情况;4.借据及借款借据,用于证明被告吴甲由被告吴乙担保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原告陈某某在庭审时当庭提供证据结婚登记表,用于证明被告吴甲与被告项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吴甲、项某某、吴乙均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1日,被告吴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7月20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被告吴乙自愿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被告吴甲与被告吴乙至今未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被告吴甲与被告项某某于2011年1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吴甲向原告陈某某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吴甲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被告吴甲向原告借款时间发生在被告吴甲���被告项某某结婚时间之前,况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吴甲借款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项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乙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依约应对被告吴甲的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甲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吴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0年6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吴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项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甲追偿;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吴甲、吴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杨守票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玲栗相关法律���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