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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永刚诉张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张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永刚,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新忠,男,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刚诉被告张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刚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