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永刚诉张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张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永刚,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新忠,男,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刚诉被告张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刚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