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与邱波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邱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319号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被申请人:邱波,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邱波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邱波的酒水200箱。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邱波经营的位于山东省禹城市酒水200箱,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加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