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温新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温新民初字第63号原告:孙某甲。被告:江某。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永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某甲、被告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被告经常与原告及家人发生争吵,原告于2011年9月份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儿子。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及户口簿各一份。被告江某答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孙某甲和被告江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于2011年11月20日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登记自愿,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永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