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稷民西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永发与被告程稳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发,程稳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46-1号原告史永发,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高过,男,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委托代理人杨红梅,女,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被告程稳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邢迎春,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永发与被告程稳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永发于2012年3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永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1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