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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稷民西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永发与被告程稳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发,程稳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46-1号原告史永发,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高过,男,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委托代理人杨红梅,女,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被告程稳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邢迎春,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永发与被告程稳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永发于2012年3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永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1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