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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淑芳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李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刚,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淑芳,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35709.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淑芳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44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淑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