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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何良飞、范明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良飞,范明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4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良飞,农民,家住遵义县。2009年7月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解回再审。被告人范明星,农民,家住遵义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良飞、范明星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杰、被告人何良飞、范明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范明星、何良飞经预谋,至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西隔壁路*号刘某的租房内,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抢劫,劫得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655元)。被告人何良飞、范明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良飞、范明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报告书、被告人何良飞的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何良飞、范明星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良飞、范明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入户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良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良飞、范明星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何良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范明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良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范明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国  强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