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滕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郭殿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郭殿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2)滕商初字第2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清河路39号。负责人:肖波,行长被告郭殿基,山东省运监狱职工。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滕商初字第2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殿基在滕州市天一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预定房一套的查封及在中国工商银行微山支行七五煤矿分理处帐户16×××78存款2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宋姝蕾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