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殷芳义等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催字第6号申请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兴华路南第五栋二层A201-205。负责人殷芳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绪军,该司职员。申请人因遗失支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遗失支票一张(号码为1050953001289510,金额为人民币5,728元,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滨河支行,付款人为深圳市友田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 进审 判 员 黄育伟代理审判员 钟丹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