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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湛江市。被告朱某,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现在阳江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2009年12月3日,被告朱某因犯贩毒罪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2012年2月28日,原告以被告染有吸毒恶习,且因贩毒被判刑,严重挫伤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王海青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