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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区法执字第0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区法执字第00038-2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女。赵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商区法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翟某某于201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抚育费600元,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赵某某自觉将全部案款交清,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也将案款领取,本案全部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商区法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度抚育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