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合与被告王玉芹、王巧燕、王付顺、王新龙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合,王玉芹,王巧燕,王付顺,王新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47号原告王德合,男,194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永建,男,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西坡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张虎斌,男,陕西省彬县香庙乡庄村民。被告王玉芹,女,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兴海,男,西安市商标印刷厂退休干部。被告王巧燕,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付顺,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新龙,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世昌,男,西安司法局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合与被告王玉芹、王巧燕、王付顺、王新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合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