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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连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继惠与卞秀华、何德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惠,卞秀华,何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杨继惠,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俞林,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杨继惠的丈夫。被告卞秀华,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何德勇,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惠与被告卞秀华、何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卞秀华、何德勇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270号金辉莱茵城二期4座1104单元的房屋所有权进行财产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原告与其丈夫共同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270号金辉莱茵城二期7座1004单元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作为担保,俞林本人也到庭具结承诺书表示愿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继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限制处分权)被告卞秀华、何德勇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270号金辉莱茵城二期4座1104单元的房屋。二、查封(限制处分权)原告杨继惠提供用于担保的杨继惠、俞林共同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270号金辉莱茵城二期7座1004单元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锦生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香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