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98-1号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余芳,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8号。代表人:张道逊。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法定代表人:柳汉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1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1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