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周忙桃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忙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忙桃,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2006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忙桃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忙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周忙桃在本市武侯区广厦小区南苑9栋5单元3A合租房内,用菜刀将被害人杨某某租住的房间门撬开,将其放在床上的一台黑色华硕牌AB3S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40元。后被告人周忙桃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挥霍。同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周忙桃在四川省威远县家中被挡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案件现场及物证照片、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证明材料、挡获经过及价格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忙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周忙桃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周忙桃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忙桃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忙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忙桃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忙桃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忙桃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忙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晓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阚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