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 宙审判员 王建永审判员 李素萍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