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海曙乙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范市机械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曙乙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慈溪市范市机械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73号原告:宁波海曙乙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号竺家巷**号(2-17)。组织机构代码:58054260-6。法定代表人:施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明女,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海涌,系宁波海曙乙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慈溪市范市机械厂。住所地:慈溪市范市镇杨家村下凤漕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09940。代表人:罗海荣,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诸伟杰,慈溪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宁波海曙乙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范市机械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宁波海曙乙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曙乙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曙乙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宁波海曙乙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