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许文章与张文举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章,张文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许文章。委托代理人刘金科,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举。委托代理人丁世友,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许文章诉被告张文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文举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虽是租赁引起的欠款纠纷,但在以车抵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3000元欠条后,本案就由原来的租赁关系转化为普通的债务关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一起因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被告出具欠条亦是对租赁关系权利义务的确定,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文举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