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苏小明与永吉县万昌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明,永吉县万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苏小明。被执行人永吉县万昌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薪,镇长申请执行人苏小明与被执行人永吉县万昌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6)永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小明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吉县万昌镇人民政府暂时没有给付能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2398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6)永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