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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庆彬与聂福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彬,聂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彬,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被执行人聂福君,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红旗岭镇胜利街。申请执行人张庆彬与被执行人聂福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磐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庆彬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