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法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41号(2012)紫法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被告邹某,男,1986年1月1日,住紫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已以内部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