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俊,成都市锦江区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魏燕。被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晓强,成都市锦江区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