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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建寿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叶某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建寿商初字第8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被告叶某某。被告汪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晓敏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2年3月15日、2012年3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两次均到��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某、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某诉称:2010年8月3日、2010年8月31日、2011年6月3日,被告因发工资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币42000元整,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讨未果,故我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叶某某、汪某某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某民币42000元;2、被告叶某某、汪某某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2120元(该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2%计算至2012年2月24日);3、被告叶某某、汪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被告叶某某、汪某某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某民币32000元;2、被告叶某某、汪某某支付原��利息人民币10472元(该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2%计算至2012年2月24日);3、被告叶某某、汪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三份,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2000元的事实。被告叶某某、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故予以认定。根据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8月3日,被告叶某某、汪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约定借期一个月;2011年4月10日,两被告出具借条对2010年8月3日的借款重新予以确认,并约定逾期违约金、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等事项;2011年6月3日,被告叶某某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约定借期、利息和逾期违约金等事项。因两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汪某某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已到期,两被告仍未按约履行相应的还本付息义务,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原告主张被告叶某某、汪某某共同归还2011年6月3日的借条中由被告叶某某确认的借款人民币12000元,但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该笔借款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借款人即被告叶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某某、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667元(该利息自2010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4.86%的四倍计算至2012年2月24日)。二、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008元(该利息自2011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5.85%的四倍计算至2012年2月24日)。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1元,由被告叶某某承担人民币272元,被告汪某某承担人民币131元,原告王某某承担人民币28元。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未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2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900880296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