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45号原告梁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的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