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丁华祥与陆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华祥,陆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丁华祥,农民。被执行人:陆建林,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31号丁华祥与陆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陆建林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元,执行费1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6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