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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三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奚曼如与卢瑞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曼如,卢瑞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三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奚曼如。被告:卢瑞琳,原告奚曼如诉被告卢瑞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奚曼如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奚曼如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曼如以要求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曼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0元,减半收取24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390元,由原告奚曼如负担。审 判 长  梅 丹代理审判员  楼呈飞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