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龚连法与龚仁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连法,龚仁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999号申请执行人:龚连法,男,194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龚仁娣,女,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龚连法诉龚仁娣(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其所有的房产已被法院拍卖,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龚仁娣尚欠申请执行人龚连法借款10000元,尚应支付本院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9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