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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海执字第186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莱阳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与莱阳市山前店政府工程安装欠款案件裁定书2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莱阳市山前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海执字第1865-5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被执行人莱阳市山前店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工程安装欠款纠纷一案,业经莱阳市人民法院(1997)莱阳照经初字第74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鲁YC00**号帕萨特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