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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贾金民与苏德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金民,苏德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贾金民,男,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苏德有,男,汉族,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金民与被执行人苏德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