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江商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江山市××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江山市××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江商初字第1356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江山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下××棋××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山市××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2012年1月14日,被告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6日,江山市公安局函告我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山市××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江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牵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山市公安局处理。审 判 长 张发水代理审判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周开才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