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周某犯遗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深圳市民航快递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因本案,201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晴川,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字(2012)第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遗弃罪,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黎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张晴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3月2日,被害人(谢某华B,女)在深圳市人民医院出生,其系早产儿、超低出生体重儿,并患有黄疸、新生儿高血糖等病症,其母系谢某华,其父亲被告人周某。2011年3月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因顾及后续可能产生的高额治疗费用及可能产生的后遗症,决定放弃对被害人的治疗,遂不管医生劝阻为被害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后于当日13时30分许将被害人遗弃在医院2号楼楼顶两台空调主机之间。2011年3月7日上午,医院保安员栗某某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后于当日18时许在医院保安科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系谢某华和被告人周某的亲生子女的可能性大于99.99%;被害人属超低体重早产儿,符合肺羊水吸入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遗弃罪,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要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称被告人是迫于女儿当时病危的实际情况及当时家庭生活窘迫的实际,不得已而为之,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遗弃罪的事实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另查,被害人的母亲谢某华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本院给予被告人周某一次回报社会及家庭的机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年幼、患病的女儿,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犯遗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及被告人周某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小涛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人民陪审员 廖为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