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法行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求凤、黄修望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求凤,黄修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法行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理人:于彦华,局长被执行人:李求凤。被执行人:黄修望。申请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11)09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求凤、黄修望履行激纳社会抚养费,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11)091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仁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韦 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