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商初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范焕明、刘凤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张商初字第36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行长。被告范焕明。被告刘凤芹。被告张奉德。被告曹艳梅。被告阮博。被告王晓旭。被告齐伟民。被告李桂美。被告范秀花。被告路吉明。被告淄博风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芹,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告范焕明、被告刘凤芹、被告张奉德、被告曹艳梅、被告阮博、被告王晓旭、被告齐伟民、被告李桂英、被告范秀花、被告路吉明、被告淄博风度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齐伟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临淄区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该案是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为原告起诉的,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本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齐伟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齐伟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齐伟民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 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