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2500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予执行,此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刘定平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