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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民三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军利与魏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利,魏金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张军利,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魏金岭,男,成年,汉族。原告张军利与被告魏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魏希群审判员  石红斌审判员  康运庄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磊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