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内民三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军利与魏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利,魏金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张军利,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魏金岭,男,成年,汉族。原告张军利与被告魏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魏希群审判员 石红斌审判员 康运庄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磊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