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坊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任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坊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任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任某(2009)坊民初字第730号离婚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525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任某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坊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万顺汉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