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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椒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陈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陈某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商初字第558号原告:曹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潘某某。原告曹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超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曹某某起诉称:2011年12月3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的事实。双方未约定归还期限和利息。被告潘某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能及时归还上述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潘某某对被告陈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曹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证据如下: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潘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陈某某、潘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随诉状副本一并向被告陈某某、潘某某送达。两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潘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证结果,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陈某某主张要求返还借款,被告陈某某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时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潘某某作为担保人,自愿为被告陈某某的该笔债务提供保证,因双方未对保证范围及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故被告潘某某应当对被告陈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并赔偿自2012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潘某某对被告陈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被告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李超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