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杨恩智,男,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靳某甲,现在西安市第二看守所服刑。原告高某与被告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因琐事常发生吵打。2010年6月被告因犯强奸罪被判刑,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由被告抚养孩子。被告靳某甲辩称,其与原告婚后发生吵打属实,现同意与原告离婚,并要求孩子由其自己抚养,其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靳某乙。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有时发生吵打。2008年4月原告高某以夫妻感情不合等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靳某甲离婚,后撤回起诉。原告高某于2008年10月外出居住至今。2010年6月被告靳某甲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以(2010)灞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现服刑于西安市第二看守所。2012年2月原告高某以上述理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孩子随被告靳某甲生活,被告靳某甲服刑期间孩子暂由被告靳某甲之父母代养,经询问靳某甲之父母亦表示同意,并要求在靳某甲服刑期间,由原告适当支付孩子必要的生活费。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婚姻查档证明、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相互理解与沟通。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缺乏理解与沟通,致夫妻间常发生吵打,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靳某甲离婚。被告靳某甲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鉴于原告外出期间及被告靳某甲服刑期间,孩子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现原、被告同意孩子随被告父母生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家中之财产,以现在谁处归谁所有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高某与被告靳某甲离婚。二、孩子靳天宇随被告靳某甲生活。(靳某甲服刑期间孩子暂由靳某甲之父母代养,原告高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300元。)三、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